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pdf